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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复试前,热点案例你看了吗?

青法平台 青法在线 2020-12-09

编者按:

    随着考研初试成绩的公布,众多考生都将准备复试的任务提上日程。而热点案例是考研复试场上的常驻考题,每年因实时更新,无固定方向,致使考生们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为了让大家在系统复习之余,能尝些“开胃小菜”,青法在线精选了过去一年,各学科中的热点事例,为大家复习助力!


一、民商法篇


事例一

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

【关键词】 合同无效、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


【案情回顾】

    常某与许某为网友。后许某通过向常某购买网络暗刷服务提高点击量的方式,假借虚假流量误导网络游戏玩家,15天刷出2700万点击量,而许某未按照合同向常某支付服务费,故被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具有明显欺诈性质的“暗刷流量”的磋商交易时,均表示不关注或不必要知晓流量对应的被访问网站或产品,仅关注与已相关的利益获取,双方的交易行为置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网络用户利益于不顾,牟取不当利益,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双方“暗刷流量”的行为,一方面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上述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均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暗刷流量”的交易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属“绝对无效”。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收缴常某、许某非法获利16130元和30743元。


【相关事例】:2017年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2018年“爱奇艺公司诉杭州飞益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事例二

男子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回顾】

    一男子在北京市丰台区永定河冰面遛狗时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属将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2万元。


【裁判要点】

    丰台区法院认为,消力池是永定河拦河闸的一部分,属于水利设施的范畴,并非对外开放的冰场,且消力池位于拦河闸下方的河道中间处,到达消力池需从沿河河堤下楼梯到达河道,再从河道步行至拦河闸下方,因此从消力池的性质和所处位置来看,难以认定消力池属于公共场所,而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针对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其次,永定河河道并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依据一般常识可知,进入河道或进入冰面的行为均容易危及人身安全,并不需要管理机关事先警告、告知或者具备专业知识。支某明知风险,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因此,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家属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外,判决特别指出,支某意外溺亡,造成其父母老年丧子、女儿年幼丧父,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但是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进行严格界定及证据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无时无刻地提醒之下,不随意进入非群众活动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事例三

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案

【关键词】不当得利


【案情回顾】

    莫先生与许女士的儿子出生后身患重病。莫先生利用“水滴筹”进行网络筹款筹得15.3万余元。莫先生之子去世后,许女士向水滴筹公司举报称,水滴筹的钱基本没用。水滴筹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莫先生全额返还筹集款,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裁判要点】

    朝阳法院认为,莫先生与赠与人之间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莫先生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构成一般事实失实,莫先生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集款的行为属于将筹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在发起人有虚假、伪造和隐瞒行为、求助人获得资助款后放弃治疗或存在挪用、盗用、骗用等行为时,水滴筹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筹集款项。故对水滴筹公司要求返还筹集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在判决中同时指出,水滴筹公司未尽到严格形式审查义务,未妥善履行严格监督义务,存在审查瑕疵。但该审查瑕疵不能成为莫先生减免违约责任的合理抗辩和合法依据。鉴于莫先生经催告至今仍未返还款项,故对水滴筹公司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水滴筹公司153136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8月31日以来的利息。对于返还的筹集款,水滴筹公司应根据《用户协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比例原则,公开、及时、准确返还赠与人,除非原赠与人明确同意转赠他人。



事例四

江苏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潘云虎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

【关键词】对赌协议效力


【案情回顾】

    2011年7月6日,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锻公司”)作为目标公司,江苏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公司”)作为投资人与潘云虎等目标公司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华工公司向扬锻公司增资扩股,其中扬锻公司及其所有原股东均在协议书签字。


   《增资协议》约定:华工公司以现金2200万元人民币对公司增资,其中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2000万元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补充协议》约定:1.若扬锻公司未能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上市,华工公司有权要求扬锻公司以现金方式回购全部股份;2.回购款=投资额+(投资额×8%×实际投资月份数/12)-累计分红;3.目标公司及原股东应当在华工公司提出回购之日起30日内完成股权回购的文件签署、价款支付、变更登记等事项,否则每迟延一天按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4.因目标公司违约给华工公司造成的违约责任,由目标公司、所有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扬锻公司未能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市目标,各方当事人协商未果,遂成诉讼。华工公司起诉要求:1、扬锻公司及各原股东共同回购华工公司持有的扬锻公司股份,并共同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2、扬锻公司及各原股东连带向华工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罚息。


【裁判要点】

    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条款,是各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特别设立的保护投资者利益条款。在对赌目标不能实现时,约定由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投资人的股份,公司其他全部股东保证办理股权回购手续,不侵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不构成抽逃出资,且具有法律和事实上履行可能性的,应认定为有效。本案经扬州邗江区一审、扬州中院二审,均以公司回购股份的条款无效为由,驳回了华工公司的诉讼请求。此后,华工公司诉至江苏高院,最终认定公司回购条款有效,支持了华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例五

原告姜申英与被告中鑫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告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钱仁高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违规以上市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出借人姜申英与借款人中鑫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期协议担保人处加盖有上市公司运盛医疗的印章以及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钱仁高的印章。此前,运盛医疗已经对外发布了原法定代表人钱仁高辞职公告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信息。因中鑫公司未还款,姜申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同时要求运盛医疗、钱仁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审判决中鑫公司归还姜申英借款500万元;运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运盛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姜申英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运盛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依照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根据运盛公司在本案中提供担保前对外公布的公司章程规定,运盛公司对外担保的单笔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而在案事实表明,本案中运盛公司在提供担保前并未经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决议授权或追认。


     其次,各方当事人在签订系争协议前,运盛公司已对外公布了法定代表人变更信息,即便钱仁高代表运盛公司在系争协议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公章,但考虑到运盛公司在此之前对外发布了钱仁高辞职公告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信息,故本院认定姜申英理应知晓运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钱仁高系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为中鑫汇通公司提供担保。


    最后,运盛公司属于公众性的上市公司,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经该公司董事会决议授权或追认,也剥夺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如运盛公司一旦对外承担担保责任又得不到追偿,将严重危害大多数股东和上市公司广大中小公众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且上述涉系争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均是通过公众媒体公示的,对违反这些法规、章程为大额债务担保可能严重危害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利益,姜申英在签订系争协议时,应完全有所意识并作为善意相对人为防止社会公众利益受损,同时也为防范自身商业风险,应尽到基本的形式审查义务。


     鉴于此,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中系争协议所涉及的担保对运盛公司不发生效力,改判运盛公司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刑法篇


事例一

武汉已确诊新冠状肺炎病毒的刑满释放人员黄女士来京案

【关键词】危害公共安全罪 累犯 共犯 渎职罪


【事件回顾】

     2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崇外街道新怡家园社区居委会发布确诊病例提示,称2月24日该社区出现一名新冠肺炎确诊案例,该女士2月22日从武汉来京。这一消息迅速引发关注。


【事件分析】

1、从案情介绍看,本案的黄女士与其家属是在明知已确诊的情况下,依然从武汉来到北京,而且黄女士是刑满释放人员。如果此次来京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之前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被释放,黄女士将成立一般累犯。


 2、本案的黄女士在已经确诊新冠肺炎的情况下,还由家属陪同来到北京,黄女士极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至于是否成立一般累犯,取决于其刑满释放的罪名和刑期;黄女士的家属能否成立共犯,取决于家属是否对黄女士的病情具有明知的故意。


3、本案或许还涉及渎职问题,有关部门需要彻查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黄女士是在什么时候刑满释放的?(2)既然黄女士已经被确诊为新冠患者,为何没有接受隔离?(3)黄女士是怎么离开武汉的?(4)黄女士到了北京后,是怎么进入北京东城区的新怡家园小区的?

——蔡雅奇点评刑法最新热点案例


事例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关键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区别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23日,韦某某在武汉市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封城”前乘坐G439次动车于当日返回来宾市。1月25日,社区要求其居家隔离,韦某某未按要求居家隔离,1月26日至29日多次外出买菜或探亲访友、参加张某某母亲葬礼,并与多人有密切接触。2月7日韦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并被隔离治疗。其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的行为,造成大量人员被感染或者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部分区域被封闭等严重后果。


【案情分析】

    该案中韦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一般应当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是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此外,对于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也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事例三

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

【关键词】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 徇私枉法罪 玩忽职守罪


【案情回顾】

    2003年1月22日,杜少平、罗光忠(均另案处理)在新晃一中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邓世平杀害,当晚二人将尸体掩埋于操场一土坑内,次日杜少平安排罗光忠指挥铲车将土坑填平。因多名公职人员渎职行为,致使杀害邓世平的凶手杜少平、罗光忠长达十六年未受追诉,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情分析】

1.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其中的第四项:“(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该案件涉嫌故意杀人罪,法定的最高刑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该案件的这个刑事追诉时效是20年,而此案件经过了16年,在诉讼时效之内,可进行追诉。另外,犯罪嫌疑人处在他一个黑恶势力团伙,就是在这16年间,有可能还会有其他的犯罪行为,如果有新罪成立的,那即从新罪成立之日起,之前故意杀人的这个罪名的追诉时效重新计算,即发生了中断,仍在诉讼时效内。


2.黑恶势力问题

     法院审理查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杜少平与其舅舅黄炳松找到杨军,为其包庇罪行,又伙同杨荣安多方请托、拉拢腐蚀相关公职人员,干扰、误导、阻挠案件调查。杨军、黄炳松明知杜少平是杀害邓世平的凶手,相互勾结,共同故意包庇;邓水生、刘洪波、曹日铨、陈守钿、陈领等人明知杜少平有杀害邓世平的重大犯罪嫌疑,在办案过程中故意包庇,故意延迟对现场提取血迹的送检,未按上级要求对疑似埋尸的两个土坑深挖清查,对相关证据不及时勘验、送检、查证,向上级汇报时隐瞒重要证据和线索,将案件定性为失踪案,不予立案;杨学文、蒋爱国在办案过程中接受黄炳松及他人安排的请吃后,玩忽职守,不认真落实上级要求,轻信邓水生、刘洪波等人的汇报,同意将邓世平被害案以失踪案处理,导致该案长期未被刑事立案侦查,杀害邓世平的凶手杜少平、罗光忠长达十六年未受追诉。


事例四

陈文辉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诈骗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黄进春等7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江西等地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分别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将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56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文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事实,拨打电话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陈文辉还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又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文辉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的诈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陈文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在校学生钱款,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金锋、黄进春等人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事例五

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回顾】

     蒋某因家庭矛盾与父母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争执过程中,恼羞成怒的蒋某将手边的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扔出窗外,窗户下方是小区公共道路,车辆、行人络绎不绝。蒋某抛出的物品将停靠在停车区域的三辆轿车击中,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


【裁判要点】

    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并宣判,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上海法院判决的首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三、经济法篇


事例一

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

【关键词】三包规定 欺诈构成要件


【事件回顾】

    西安一女子在4S店花60多万买了一辆奔驰,还没开出4S店,发现发动机漏油,销售十五天多次仅被动式解决,该女子被逼无奈,到店里维权,提出退车诉求。维权视频被人发布至网上,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关注。之后,该女子提出新的诉求,认为店家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其假一赔三,最终该事件以双方和解告终。


【事件分析】

1.是否能够退车?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与三包规定,该女车主无法实现店家退车的诉求。《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就汽车而言,这里的“国家规定”指向《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三包规定),意味着依据三包规定,符合条件的才能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2.是否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店家并不构成欺诈行为。关于W女士购买的轿车发动机漏机油问题:据法定鉴定机构鉴定:1、该车发动机缸体右侧因破损并漏油。该车发动机在装配过程中将机油防溅板固定螺栓遗落在发动机内,发动机高速运转过程中,其第二缸连杆大头撞击该遗落的螺栓,使该螺栓击破缸体。2、该车发动机无更换、维修历史。3、该车发动机存在装配质量缺陷,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故经销商对器械缺陷并不知情,不存在欺诈行为。

——刘安琪商经法热点案例


事例二

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

【关键词】 偷税漏税、行刑衔接问题


【事件回顾】

    2018年6月,江苏等地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发现女星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裁判要点】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事例三

华政学子状告迪士尼

【关键词】 格式合同效力、自主选择权


【案情回顾】

    华政一学子携带零食进入上海市迪士尼乐园时被工作人员要求翻包检查,并阻止其携带零食入园。该学子认为迪士尼制定的该规则不合法,于是将上海迪斯尼乐园告上法庭。其在诉状中要求确认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并请求上海迪士尼乐园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6.3元。


【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有以下三个争议焦点:第一,迪士尼禁止游客携带食物入园的规定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第二,禁止游客携带食物入院的规定是否是迪士尼基于公共安全卫生的需要而必须订立的条款;第三,原告对本案是否具有诉的利益。目前本案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50元。但本案涉及到的相关经济法问题仍然值得大家学习和讨论。

 


事例四

全国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案情回顾】

    李某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组织会员通过该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提升会员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案情分析】

    刷单,就是在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进而提升店铺的销量和信誉,误导和欺骗买家。此行为不仅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也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最高法、最高检《有关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事例五

消费者举报旺旺“虚假宣传”

【关键词】 虚假宣传


【案情回顾】

    “天天吃旺旺,运气会旺哦!”这是旺旺系列产品的广告词。今年9月19日,南宁的谢先生在看到上述广告词后购买了旺旺的产品。因吃了多天旺旺雪饼运气却没有变旺,便向当地食药监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名举报“吃旺旺雪饼运气没有变旺”,认为对方“虚假宣传”。9月27日,谢先生收到了当地食药监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


【案情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就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吃旺旺运气旺这句广告词,取了商标中的一个“旺”字,表达了对消费者的一种美好祝愿;整句广告词也容易识记和传播。从一般人的正常认识能力上看,不会有人认为吃点零食就能改变运气,况且世界上压根就不存在改变运气的灵丹妙药。因此,本案这个情况,不构成虚假广告。



四、宪法与行政法篇


事例一

郭某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采集游客人脸信息案

【关键词】隐私权、公民基本权利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27日,郭某购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年卡,被承诺在该卡有效期内通过同时验证年卡和指纹入园。此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引进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年卡使用者的入园检票。2019年10月,郭某收到来自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一则短信,其被告知未经注册人脸识别将无法正常入园。郭某不愿接受被采集人脸信息,要求办理退卡退费手续被拒,于是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

     该案作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郭某在诉讼中质疑杭州野生动物世界采集人脸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以及隐私有关问题。人脸信息等生物信息性质属于个人信息,是敏感信息范畴,不是任意主体都能采集获取的。如果缺少对收集、使用人脸信息过程的监督,则极有可能使人们的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事例二

大理“征用”口罩事件

【关键词】征用;征收


【事件回顾】

    2020年2月2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发出“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大市卫征[2020]1-61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是:由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大理市疫情防控物资极度紧缺。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和《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云南省应急征用办法》),经大理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由顺丰物流从云南省瑞丽市发往重庆市的9件口罩”,依法实施应急征用。


     事件曝光后,为妥善处理好被征用口罩的善后工作,大理市成立了工作专班,主动与被征用主体进行沟通。大部分被征用主体对此次有偿应急征用表示理解,已兑付征用补偿款99.03万元,补偿工作正在开展中。同时,在接到《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医疗物资保障组关于商请放行暂扣物资的函》后,大理市及时与重庆方进行沟通,已于2月5日达成共识,将对暂扣口罩予以全部放行退还。


    大理市2月6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暂扣口罩一事向社会公开道歉;2月6日晚,大理市发布通告,对大理市卫健局局长杨砚池给予免职处理,对大理市工信和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方虎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事件分析】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大理是否可以征用途径大理、发往外省市的口罩?无权。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即“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随着疫情的发展,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联的法律问题成为社会焦点。对于报考行政法方向的考生来说,在系统复习之余也应予以适当关注。


事例三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引发热议

【关键词】永久居留


【事件回顾】

     司法部3月27日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登录司法部官方网站或邮寄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至2020年3月27日。这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主要订定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条件、规范申请程序和流程,并向各界征求“意见”。该条例罗列了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权的条件、规范申请程序和范围等一系列条款,涉及工作内容到婚姻状态等方面。


【事件分析】

    公众对于此条例的的主要关注点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该《条例》会不会导致大量低素质人口进入我国,进而衍生一系列治安、移民问题?其次,因实行的计划生育所节省的宝贵资源,会否因此被外族挤占?最后,外来人口会不会加剧国民就业状况恶化?同时,当前《条例》内容中“突出贡献”“效益显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国内知名企业”“国际知名高校”之类的表述比较多,概念较为模糊,实践中难以认定。那么解释说明的权力最终归谁所有呢?


事例四

刘忠林国家赔偿案

【关键词】国家赔偿


【案情回顾】

     刘忠林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关押25年3个月,是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2019年1月7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对刘忠林进行460万元国家赔偿。其中包括197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分析】

    “刘忠林国家赔偿案”因其获得迄今为止最高金额的国家赔偿被广泛关注。特别是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高达197万多元,与人身自由赔偿金占比高达75%。尽管不能因此形成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的“先例”,但在目前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对缺位的情形下,该案对未来精神赔偿的法律适用仍然具有“风向标”意义。



五、知识产权篇


事例一

全国首件小猪佩奇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情回顾】

    因认为“小猪佩奇”形象被盗用,该动画形象著作权所有人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将聚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嘉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以线条、色彩或者组合呈现出富有美感的人物形象和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美术作品。嘉乐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生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获得合法授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嘉乐公司未经合法授权生产侵犯“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玩具,同时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给聚凡公司,分别侵犯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聚凡公司销售侵犯“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玩具并在网络上展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一张,侵犯了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两公司赔偿共计15万元。宣判后,被告嘉乐公司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事例二

首例“图解电影”案

【关键词】合理使用


【案情回顾】

     2017年,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播出后引发了观影热潮。优酷经授权取得了该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授权期间,优酷发现“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该剧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蜀黍科技公司则辩称,“图解电影”核心在文字本身,300多张图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属于一种合理使用视频的行为。


【裁判要点】

    首先,图片集过滤原剧音效内容,截取《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的382幅画面,这些画面为原剧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图片集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其次,关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第一,图片集虽改变了表现形式,但具体表达内容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远远超出以评论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第二,公众浏览上述图片集可快速获悉该剧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原剧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第三,由于图片集替代效应的发生,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将被对图片集的访问行为所占据,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将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被告提供图片集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蜀黍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事例三

《九层妖塔》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案

【关键词】作品完整权


【案情回顾】

    张牧野创作了以盗墓为题材的小说《鬼吹灯》,讲述几名“摸金校尉”利用祖传的风水方术知识到处探险寻宝的故事。后梦想者公司经转让协议,获得《鬼吹灯》系列小说之《精绝古城》的电影改编权、摄制权,并由陆川导演拍摄了改编电影的上部——《九层妖塔》。该电影上映后被观众认为是外星人题材的作品,受到了大量网友及书粉的诟病。张牧野认为电影内容对原小说歪曲、篡改严重,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与原小说差别巨大,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


【裁判要点】

    首先,虽然电影制片方取得了对小说的改编的授权,就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关系而言,著作财产权和人身权保护的利益不同,故改编权无法涵盖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保护的利益。如果改编作品歪曲、篡改了原作品,会使得公众对原作品要表达的思想、感情产生误读,对原作品作者产生误解,这将导致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侵犯。侵权作品是否获得了改编权并不影响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


    其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因此改动首先应属于必要的改动的范畴,其次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二者需要同时满足。改编者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度的。


    再次,《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并没有“有损作者声誉”的限制,其应只是衡量侵权情节轻重的因素。因此,本案争议焦点是改编电影改动的不同部分是否构成歪曲、篡改。


     最后,法院根据《九层妖塔》和原小说题材并不一致、其对小说进行了“取头换尾”的改动,是对原小说的歪曲篡改、根据《九层妖塔》和小说的内容比对结果及观众对电影的评论,电影观众会产生对《鬼吹灯》小说的误解,进而使作者声誉受损害,认定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了侵犯。


事例四

 “IPTV限时回看”案

【关键词】IPTV回看、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起诉讼,称后者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杭州IPTV”中的回看板块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了涉案电视剧作品《芈月传》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其对《芈月传》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认定IPTV限时回看功能的法律属性?法院认为,“IPTV回看”模式既有时间限制,又有地点选择限定,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的“选定”特点。其仅限于IPTV专网的用户,播放的信号仅限于相应电视台限定时间内播放的信号,特定用户仅能在限定回放时间内,在特定环境下通过特定入口按需求观看电视节目。


    同时,“IPTV回看”模式并没有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传播范围和传播条件等进行破坏或改变,二者不会构成实质性的替代竞争关系,难谓对原告诉称的信息网络传播的市场用户以及经济利益构成实质性损害。因此,“IPTV回看”模式不会改变广播组织提供广播的单向性和观众的被动性,在来源、传播途径、受众、获得方式上均区别于典型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此外,法院在判决中还从产业政策、技术和利益平衡进行了分析。最终,认定“IPTV回看”模式不属于典型意义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驳回了原告乐视网的诉讼请求。


事例五

“江小白”商标案

【关键词】


【案情回顾】

    涉案商标由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6月,这枚商标转让至原告江小白酒业名下,该商标注册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主要包括酒、葡萄酒、黄酒、等。之后,江津酒厂以新蓝图公司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抢先注册江津酒厂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江小白”为由,申请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作出裁定,宣告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


    随后江小白公司不服裁定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江津酒厂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过“江小白”商标,此案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


    原商评委、及江津酒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原商评委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然而,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 “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法院最终判决: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决;二、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



结语

热点事例涉及的法律问题绝大多数都是我们平时学习掌握的法学基本理论和具体规则。因此万变不离其中,大家不必为此过于担心。经过初试的大浪淘沙后,按部就班,稳住心态,苗苗等着大家的捷(经)报(验)信(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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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棉花糖、冯莉婷

本期编辑 ✎ A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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